一、引言
事业单位人员电子档案是指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培训经历、奖惩情况等各类信息的电子化文件。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电子档案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二、电子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1. 各单位应当定期收集本单位人员的电子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工作业绩、培训经历、奖惩情况等。
2. 电子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篡改、遗漏等情况。
3. 电子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确保其可读性和可检索性。
4. 电子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
三、电子档案的保管与保密
1. 电子档案应当在安全的场所进行保管,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和修改。
2. 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当适时更新。
3. 电子档案的保密工作应当加强,防止档案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4.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电子档案,应当采取特别的保密措施。
四、电子档案的使用与共享
1. 电子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2. 电子档案的共享应当遵循互惠互利、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电子档案的使用和共享应当通过专门的信息系统进行,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完整性。
4.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电子档案,应当采取特别的共享措施。
五、电子档案的更新与维护
1. 电子档案的更新应当及时,确保其反映的信息是最新的。
2. 电子档案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对于已经失效或者不再使用的电子档案,应当及时删除或者销毁。
4. 对于电子档案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
3.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电子档案,应当按照当时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