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经营者提供的证明商品存在问题的鉴定报告、消费者投诉记录、销售凭证等材料,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商品存在问题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无论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并且能够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这些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