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广服务费属于“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的发票类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其中,“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是增值税发票的一个分类,包括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会展服务、科技服务、体育服务、教育服务、休闲服务、旅游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美容美发服务、洗染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复印打字服务、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节目制作、文艺创作服务、动漫游戏服务、租赁服务、商务代理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健身休闲服务等。
网络推广服务费是指企业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产品或服务推广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搜索引擎营销(SEM)、社交媒体营销(SMM)、内容营销(CM)、电子邮件营销(EM)、在线广告(PA)等。当企业需要向客户或供应商提供这些推广服务时,就需要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因此,当企业向客户或供应商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时,应当按照“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类目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合规性,同时也有利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财务往来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