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系统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是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权利归属、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者完成之日起产生。”第十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共同拥有。”第十九条列举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类型。第二十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五)翻译权;(六)许可他人使用其软件的权利;(七)出售或者转让由本条例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软件的权利;(八)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本条第(三)、(四)、(五)、(六)项所列权利。”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这是为了规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而制定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审查、登记和异议处理等环节。”第五条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国家版权局可以委托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工作。”第八条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软件源程序和文档资料;(四)其他与软件著作权有关的材料。前款所称软件鉴别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该软件来源于自然人的,具有特定识别标识的软件作品;能够证明该软件来源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著作权合同复印件。”第十条规定:“国家版权局收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系统的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这些法规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