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促进技术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管理职责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4.用户应当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服务内容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明确、易懂的服务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范围、使用限制、隐私政策等。
2.提供者应当保障服务的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等风险。
3.提供者应当定期对服务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四、监督管理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监测体系,对服务提供者进行定期检查。
2.省级人民政府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件。
五、法律责任
1.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级人民政府信息化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许可。
2.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前的规定,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