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提供、使用、管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指通过算法模型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非结构化数据的服务。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全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五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范围、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用户合理需求。
第三章 服务使用者责任
第八条 用户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第九条 用户应当了解并接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功能和风险,合理选择和使用服务。
第十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网信办应当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十二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网信办报告相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网信办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网信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