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一组指令,用于控制计算机硬件设备执行特定任务。这些指令通常以源代码、目标代码或可执行文件的形式存在。计算机程序可以是一种独立的软件产品,也可以是其他软件产品的组成部分。
其次,计算机程序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而是软件作品中的一个元素。只有当计算机程序与相关的文档结合在一起时,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软件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程序需要与其他文档(如设计文档、用户手册等)一起提交给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目标代码或可执行文件,以及相关的文档资料。这些资料将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软件作品的存在和归属。
总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软件作品中的一个元素,需要与其他文档一起提交进行著作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