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服务费可以抵扣,这是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软件产品或者进口软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软件产品”是指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芯片、电子出版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抵扣:
1. 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软件服务费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意味着,如果软件服务商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客户就可以将该发票上的金额计入其应纳税额,从而减少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意味着,如果软件服务商购买软件产品或服务用于生产、经营,那么其支付的增值税也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总之,软件服务费可以抵扣,这是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的。软件服务商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方式,将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其应纳税额,从而减少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同时,如果软件服务商购买软件产品或服务用于生产、经营,那么其支付的增值税也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