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政务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智能政务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智能政务系统中开展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
二、组织机构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能政务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能政务系统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支持。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网络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提供网络安全方面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智能政务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1)技术手段: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2)管理措施: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加强对网络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智能政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2.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网络安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各级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