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政务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保障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智能政务系统中开展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政务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网络安全意识。
二、组织管理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网络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网络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网络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6.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智能政务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三、技术措施
7.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提高智能政务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8.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政务系统的安全漏洞排查和修复,及时更新系统补丁,防止安全漏洞被利用。
9.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政务系统的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相关数据和资源。
10.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政务系统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监测预警
1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对智能政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应急响应
1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在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1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应急演练的组织和实施,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六、法律责任
15.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件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事项
17.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各级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