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软件研发可以计入研发费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上述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或租赁费用。
因此,管理软件研发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