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一部关于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法规。该办法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二、档案分类与编号
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将司法鉴定档案分为以下几类:
1. 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书等文书档案;
2. 鉴定材料、实物证据、现场勘查记录等实物档案;
3. 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鉴定结论书等其他相关档案。
各类档案应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以便检索和管理。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
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书、实物、照片等材料,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并归档。对于重要的鉴定材料,应当进行拍照、扫描等数字化处理,以便于长期保存和查询。
3.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和更新,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
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室,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档案,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对于重要档案,应当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3.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范围、程序和责任。借阅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泄露档案内容。
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五、档案销毁与处置
1. 对于不再需要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销毁前应当进行清点、登记,确保数量准确无误。
2. 销毁档案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3. 销毁后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或销毁,不得擅自留存或转移。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证书或撤销相关机构的资格。
总之,《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有助于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