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标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标准。根据该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2.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干扰、破坏;
3.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控制;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6. 采取其他方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那么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时的具体适用法律。这些解释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以确保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