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的,旨在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公安部负责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实施。此外,公安部还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同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由公安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为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