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但并非所有费用都能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动力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费等,可以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项目。
然而,有些费用是不能抵扣的。例如,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合同公证费、律师费等,均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企业为购置房屋而支付的购房价款、契税、交易手续费、维修基金等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有一些费用虽然可以抵扣,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其他间接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咨询费等,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之,软件开发部分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并抵扣,但并非所有费用都能抵扣。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符合税法要求,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