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旨在规范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安全等级划分
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各级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要求不同,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三、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各级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各级信息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各级信息系统应当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四、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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