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旨在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性、敏感性和风险程度,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分为不同的安全保护等级。例如,一级保护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重要经济信息、重要基础设施等关键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级保护适用于涉及重要经济信息、重要基础设施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三级保护适用于一般性的信息处理系统。
2. 安全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保护责任,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3. 安全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1)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非法侵入和破坏;
(4)采取技术手段,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能;
(5)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