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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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具体案号]
- 法院:[具体法院名称]
- 原告:[原告姓名或公司名]
- 被告:[虚拟数字人所属公司或平台名称]
- 案由:虚拟数字人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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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原告姓名或公司名]诉称,其创作了一款名为“[产品名称]”的虚拟数字人,并获得了相关著作权。被告[虚拟数字人所属公司或平台名称]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虚拟数字人进行商业活动,包括在[具体应用场景]中使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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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展示
1. 著作权证书:原告提交的著作权证书,证明其对虚拟数字人的著作权。
2. 侵权行为记录:被告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关于“[产品名称]”的侵权信息截图。
3. 商业合作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产品名称]”的商业合作合同。
4. 市场调研报告:显示被告使用原告的虚拟数字人后,其用户数量和活跃度明显增加。
5. 专家证言:行业专家对虚拟数字人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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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
1. 原告方:
- 强调虚拟数字人作为新兴技术,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 指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著作权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2. 被告方:
- 辩称虚拟数字人属于人工智能技术范畴,其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
- 提出被告在使用原告的虚拟数字人时,已经获得原告的授权,且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和使用条件。
- 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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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1. 虚拟数字人作为新兴技术,其著作权保护应受到关注。
2.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虚拟数字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被告虽声称已获得原告授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授权范围和使用条件。
4. 考虑到被告的使用行为并未直接导致原告经济损失,故对其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1. 立即停止被告使用原告的虚拟数字人进行商业活动。
2. 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的赔偿金。
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删除所有涉及原告虚拟数字人侵权的内容。
4.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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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决为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的判决书,旨在明确虚拟数字人著作权的法律界限,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与文化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