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复制权:著作权人有权将数字化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并且有权将该作品进行复制。复制可以是物理上的复制,也可以是数字形式的复制,如电子文件的复制。
2. 发行权:著作权人有权将数字化作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传播,包括网络、印刷品、广播、电视等。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合展示、播放、销售等。
3. 出租权:著作权人有权将数字化作品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出租给他人使用。这通常适用于软件、音乐、电影等需要反复使用的作品。
4. 展览权:著作权人有权将数字化作品在公共场所展示,但不得损害作品的完整性和保护作品不受侵害。
5. 表演权:著作权人有权对数字化作品进行表演,如演奏、演唱、教学等。
6. 放映权:著作权人有权将数字化作品以视听形式进行展示,如播放电影、电视节目等。
7.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将数字化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包括在线播放、下载、上传等。
8. 翻译权:著作权人有权将数字化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以便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传播和使用。
9. 改编权:著作权人有权对数字化作品进行改编,以适应不同的媒介和观众群体的需求。
10. 汇编权:著作权人有权将多个数字化作品进行汇编,形成新的数字化作品。
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同时,著作权人还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