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应用软件可以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具体来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独立开发完成并且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是可行的;
(二)无形资产的开发阶段对相关技术进行实质性特征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已经结束;
(三)无形资产开发项目已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论证。
因此,如果企业选择将研发应用软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那么其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就可以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进行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当确保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避免因虚假研发活动而影响税收优惠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