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对软件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8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软件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意味着,如果软件企业的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00万元,那么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7万元,实际税负为17%*100=17万元。如果实际税负超过3%,则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优惠,即退还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即返还14万元。
2. 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软件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的集成电路芯片,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意味着,如果软件企业的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00万元,那么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7万元,实际税负为17%*100=17万元。如果实际税负超过6%,则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优惠,即退还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即返还11万元。
3. 减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软件企业购买其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按10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后,可再按照17%的税率抵扣销项税额。这意味着,如果软件企业购买了价值100万元的软件产品,那么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100%=100万元。同时,如果软件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其销售额为100万元,那么其可以抵扣的销项税额也为100万元*17%=17万元。这样,软件企业就可以在购买和销售软件产品时,分别抵扣100万元和17万元的增值税,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4. 加计抵减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软件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软件产品,单台或每台价值的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可全额退还增值税;对购置其他设备,可凭发票选择全额退还增值税或先征后退。这意味着,如果软件企业购置了一台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那么其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即退还500万元。
5. 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如果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工资薪金总额的8%,那么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的工资薪金;如果超过了8%,那么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总之,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旨在降低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增值税、减免增值税、加计抵减增值税以及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通过这些政策,软件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研发效率,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