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高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校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信息化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的信息化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高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开放创新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保密。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第四条 高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 各学院(系)应明确分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高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建立健全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包括宽带接入、无线网络覆盖、数据中心等。
第八条 高校应定期对校园网络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网络运行稳定,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求。
第九条 高校应加强对校园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和维护,防止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第四章 信息化资源建设与应用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化资源库,包括教学资源、科研资源、管理资源等,为师生提供丰富的学习、研究和工作支持。
第十一条 高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将优质教学资源数字化,通过网络平台供师生共享。
第十二条 高校应推广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如在线课程、虚拟仿真实验等,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实践能力。
第五章 信息安全与数据保护
第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师生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和病毒侵害。
第十五条 高校应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十六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高校应鼓励师生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监督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教育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