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该办法规定了卫星定位系统在道路运输中的应用范围、使用条件、安装和使用要求、数据管理和传输、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管理。
二、使用条件
1. 卫星定位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和数据传输功能,能够实现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全程跟踪和管理。
2. 卫星定位系统应具有抗干扰能力,能够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正常工作。
3. 卫星定位系统应具备数据加密功能,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4. 卫星定位系统应具备设备故障自检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三、安装和使用要求
1. 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卫星定位系统应安装在车辆的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拆卸或移动。
3. 驾驶人应按照要求操作卫星定位系统,不得擅自关闭或卸载。
4. 卫星定位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数据管理和传输
1. 卫星定位系统应具备数据的采集、存储和传输功能,能够实时将车辆的位置信息、行驶速度等信息传输至管理部门。
2. 卫星定位系统应具备数据加密和解密功能,确保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3. 卫星定位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功能,防止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数据丢失。
五、监督检查
1.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程序使用。
2.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卫星定位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